刘懿艳代表:“无人驾驶”不是 “智能驾驶”法律责任从者转向车辆企业
自动驾驶汽车慢慢的变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。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代表团开放团组会议上,全国人大代表、汽车有限公司人事与组织执行副总经理刘懿艳建议,加快完善我国自动驾驶领域法律和法规体系,鼓励无人驾驶汽车的早日规模化商业化,加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。
“说到无人驾驶,与我们常说的智能驾驶其实有着不小的差别。”刘懿艳表示,智能驾驶本质是“电脑辅助人类开车”,驾驶员仍然是驾驶过程中的主导者。无人驾驶则更进一步,目标是实现车辆的完全自主驾驶,无需人为干预,是真正的“脱手许可”。“我们大家常常听到的L2+或者L2++等,都还属于智能驾驶的范畴,L3级别则标志着有条件无人驾驶,意味着驾驶员可以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将驾驶任务交给车辆。”刘懿艳表示,因此,L2级别到L3级别的本质跨越,不仅是单纯的技术迭代,也是从“工具”到“伙伴”的角色质变,同时也标志着法律责任从驾驶者到生产车辆企业的转移。
据数据统计,2024年,L2级别无人驾驶的市场渗透率已达55.7%,预计这一数字到2025年可能会攀升至65%。此外,DeepSeek等国产AI大模型技术快速崛起也有望推动国内智驾技术的进一步突破,L3级无人驾驶有望在2025年迎来落地元年。
“然而,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体系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支持力度尚显不足,滞后于技术发展,无人驾驶汽车商业化、规模化应用面临着较大障碍。”刘懿艳说,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体系存在比较大空白。由于无人驾驶的责任划分需要技术可行性和多方协调,《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有关无人驾驶的后续细则尚未出台。另外, 无人驾驶汽车标准制定较为缓慢。我国目前标准制定工作聚焦于组合驾驶辅助汽车(L2级),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标准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。
对此刘懿艳建议,结合国内真实的情况,借鉴国外先进经验,建议全国人大针对无人驾驶汽车快速推进有关规定法律的立法进程,特别是需要尽快修订完善《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及其细则,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的通行规则、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等内容,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规模化商业化铺平道路。
“加快推进无人驾驶汽车有关标准制定。” 刘懿艳建议,相关政府部门统筹协调产业链各企业、行业协会、科研机构等多方资源,共同参与并加快无人驾驶汽车有关标准的制定过程,标准体系需要涵盖研发测试、生产制造、市场准入、运营监管等所有的环节,为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与应用提供清晰的标准指导,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。